有人指稱「依法馬總統不得連任黨主席」,對此,國民黨發言人殷瑋表示,這個說法並不正確。政黨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今天已有清楚說明。高院對竹南鎮前鎮長康世儒案的判決,是依據「地方制度法」進行,而國民黨是人民團體,不是地方政府,應受「人民團體法」的規範,而不受「地方制度法」的約束,後者並不能類推適用到政黨。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政黨是政治團體,相關規範並非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0條,而是依第49條─「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各政黨依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也應依「自律原則」由各政黨自行解釋其章程。
殷瑋表示,依「中國國民黨黨章」第17條規定,黨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國民黨最近兩次舉辦黨主席選舉,分別是在民國96年由吳伯雄榮譽主席當選、98年由馬英九主席當選。今(102)年的黨主席選舉,馬主席若登記參選,並未違反「連選得連任一次」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