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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總統府舉行「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這是中華民國建國百年來,第一份由政府設立的人權諮詢委員會所發表的人權報告,饒富意義,我深感欣慰。

我認為,「人權是天賦的權利,不要讓它睡著」,雖然我國在1971年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但我國一直努力讓人權保障跟上世界腳步。我主動以提出「國家人權報告」並辦理國際審查會議的方式,履行締約國的條約義務,這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例子;我也呼籲聯合國要正視中華民國2300萬人民的權利。

憲法第141條明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
⋯⋯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我曾宣誓「余必遵守憲法」,因此,尊重聯合國憲章是我不能逃避的責任。

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國際人權憲章的重要部分。中華民國雖於1967年就簽署這兩項公約,卻因局勢變遷,直到42年後(2009年)才由我完成批准程序,並透過兩公約施行法,把它變成國內法的一部分。這麼做,是因為我知道就算簽署了批准書,聯合國祕書處也不會接受我們存放,因此,兩公約經內國法化後,還是對我們有拘束力。

為了貫徹人權立國的理念,我已在2010年12月10日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這是一個任務編組的單位。我們根據諮委會建議,依照聯合國規定報告格式與內容的要求提出報告,其中諮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建言都非常有價值,使政府機關對於國際人權標準和國內人權現況有更進一步省思的機會,我也希望政府機關能加速進行人權保障的檢討與改進。

我們發表第一份國家人權報告,絕對不是為了好看,而是真正的要把國內人權標準跟世界接軌。我認為,這需要一點壓力,因為侵害人權的案件,不少是政府所為,所以,政府要自我檢討,提供公務員相關的教育訓練,訂出國際接受的標準,這樣才能提升我國人權水準。

「仁民愛物」是儒家對當政者的期許,這與西方的人權觀念相輔相成。我們能夠在華人社會,把國際級的規範變成生活一部分,這是跟我們實踐民主的重要成果。

此外,中國大陸也簽署了兩公約(只批准了第二個公約)並發表人權報告。我對大陸的人權始終關切,每年6月4日,都會發表聲明。我已多次強調,兩岸拉近彼此距離,人權保障是重要指標。舉例來說,台灣最近和大陸協商投資保障協議時,就碰到當台商在大陸若因案被逮捕,如何讓家屬在24小時內得到通知;兩岸投保協議本來不是一個談人權的協議,但剛好碰到了,就會在這個議題上和大陸溝通,爭取讓台商得到最大的保障。

我認為,未來兩岸還要簽許多協議,難免也會有這種狀況出現,我們會毫不猶豫站在人權保障的立場,為臺灣人民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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