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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詳見【尹啟銘的部落格】http://blog.udn.com/cmyiin

海峽兩岸於2010年6月29日簽署了國際所矚目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該協議並於同年8月17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而於9月12日生效實施。迄今逾一年半,ECFA的執行可謂順利,兩岸並已進入後續下一階段的協商,可是目前還是有部分學者在竭盡所能的扭曲ECFA,甚至自我矮化,製造無謂的恐慌。

4月15日台灣教授協會召開「一國兩區:賣國從ECFA開始」座談會,顧名思義,光看座談會名稱,就可知道其目的是在污名化ECFA。

依據媒體報導,會中有學者表示:ECFA是仿效大陸與香港所簽署的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不同於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所簽的自由貿易協定(FTA),ECFA和CEPA都是「國內」地區所簽定的協議,文本的文字也是使用「磋商」而非「談判」,台灣隨時都有被「磋商」掉的可能。

實際上,ECFA是參照中國大陸與東協10國2002年所簽署的「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經濟部國貿局也曾就ECFA與CEPA列舉了12項不同之處,包括名稱、簽署人、生效、原則、承認中國大陸為市場經濟及放棄援引特定產品過渡性防衛機制、貿易救濟措施、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服務貿易的臨時性緊急防衛措施條款、經貿爭端的解決機制、終止條款、機構安排及修正等。換言之,ECFA和CEPA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可是卻還有學者硬是要指鹿為馬!

至於ECFA文本中使用「磋商」或「協商」而非「談判」的字眼,主要是參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有關協議「協商」的用語,並無特殊的意義。

座談會中另有教授稱:ECFA不具有FTA的模式,立法院沒有正式授權成立「經濟合作委員會」,這個委員會不僅沒有法源,也無人得以監督,非常危險,兩岸簽署ECFA也沒有和WTO通報過程,ECFA已經是「一國兩區的進行式」,台灣早已陷入馬政府終極統一的陰謀裡。

事實上「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依據ECFA文本第十一條成立的,ECFA既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該合作委員會自然是有其法源的依據,其成立的目的包括: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等。在我國和其他國家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中,亦設置有類似的組織,例如我國與瓜地馬拉簽署的FTA設有「協定執行委員會」、與尼加拉瓜的FTA設有「自由貿易委員會」等。

此外,ECFA簽署、生效之後,兩岸雙方已於2011年5月以早期通知(early announcement)方式分別通知WTO秘書處,該項早期通知內容並已公布在WTO網站,網頁中附有ECFA協議文本及包括早收清單在內的各項附件,依據WTO相關規定,此項早期通知程序已屬完成。座談會教授所說的:沒有和WTO通報過程、ECFA已經是「一國兩區的進行式」等,豈不就是在故意不看、不聽、不聞而執意自我矮化!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文宣部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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